1997年9月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世界中篇名著文库:死者》一书,书中选入了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高年生和副教授江楠生合作翻译的卡夫卡的中篇小说《一场斗争的描写》,随着该书出版,围绕着《一场斗争的描写》展开了一场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斗争”。
高年生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德语翻译家,从50年代开始,已翻译歌德、布莱希特、伯尔、卡夫卡等人著作达30余部。1996年贵州人民出版社委托四川大学欧洲研究中心杨武能教授主编名为《世界中篇名著文库》的一套六卷本丛书。杨武能教授接受委托后找到高年生教授,希望高教授能翻译一部卡夫卡的中篇小说,高教授就向杨武能教授推荐了由江楠生初译,自己校译定稿的《一场斗争的描写》。
1997年9月书正式出版了,但是高年生迟迟没有收到样书和稿酬,直到12月1日,高年生才收到贵州人民出版社汇来的853元稿酬,但没有寄来稿酬清单,在随后贵州人民出版社寄来一封信中,该社声明这853元是扣税后的稿酬。由于仍然没有收到样书,稿酬也与事先约定的990元有着不小的出入,且扣税也是扣的莫名其妙,根据法律规定二人稿酬不满1600元是不应扣税的。1997年12月10日高年生写信给本书主编杨武能,询问关于稿酬和样书的种种不妥的原因。杨武能于12日回信转述了贵州人民出版社的答复:稿费总共800元,由译、校者自行分配,没有收到样书可能是因为该社的编辑太忙。杨在信中还提到:出版社只付社里出面请的审校者的酬劳,也要从译稿费中扣出。
1998年年初,高年生写信给贵州人民出版社的责任编辑,指出稿酬中存在的问题,并催促邮寄样书和稿酬清单。但始终没有得到回复。4月4日高年生又写信给贵州人民出版社社长,4月10日该社责任编辑打回电话对询问做了回复:(1)稿费没有算错,不给稿酬清单;(2)样书早已寄出;(3)如未收到,可再补给一套。高年生当即向这位责编指出:(1)稿费可能算错,而且不应扣税,并声明这是两个人合作作品;(2)如果硬要扣税,请把税务局的扣税证明寄来。1998年4月16日贵州人民出版社文艺室又写信给高年生说:稿费确实算错,应为30元每千字,而不是原寄出的25元每千字。同意补寄149.1元。
拒绝邮寄稿费清单,莫名其妙的扣税,前后矛盾的稿酬标准以及样书始终没有收到,等等不符合常规的事情,似乎预示着将有什么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
1998年4月30日,高年生收到贵州人民出版社寄来的样书,发现译文删去了自己的名字而只署名江楠生为作者,文前保留了江楠生写的评论,自己为译文写的后记也被删去了。高年生马上至信给贵州人民出版社,要求出版社立即采取措施,改正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是出版社并没有作出答复。鉴于出版社擅自删去作者署名的侵权事件在国内还是首次听说,北京外国语大学就此事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投诉,投诉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转交贵州版权局,但是至今未获答复。
高年生6月17日再次写信给贵州人民出版社社长,要求在一周内答复。6月25日,该社负责人打来电话,承认高年生的名字是他们删去的,理由是:其他几篇作品都只有译者而无校者署名,为了统一起见,故删去校者的名字。高年生对这个理由非常不满,认为:译者的情况各不相同,有的需要校译,有的则不需要;更何况我国著作权法明确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其中包括署名权、获得报酬权。一个出版社的规定怎能超越国家的法律。高年生谈到当时电话里的情形:“谈到该社拒不开具稿费清单和纳税证明时,该社负责人说:‘我们一向都不给开。’我说:‘你们把税务局开的证明的复印件寄来也可以,至少有个凭证,证明我们纳税了。我和全国几十家出版社合作过,还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他答:‘我和几千名作者合作过,也从来没有人向我要过这种证明。’双方交谈的很不愉快。最后的负责人说:‘你爱上那告就上那
1999年3月17日高年生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贵州人民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删除校译者的署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贵州人民出版社于4月22日作出答辩。但是本案开庭审理中被告贵州人民出版社经法庭传唤,始终没有到庭参加诉讼,鉴于这种情况法庭于1999年8月18日作出缺席判决。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高年生是《一场斗争的描写》的著作权人之一。针对被告贵州人民出版社在答辩状中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和通例,校者不应作为著作权人。法庭作出了认定:校者并非一定就是对他人作品进行简单的没有独创性的文字校对工作,在有的翻译作品中,校注者对翻译作品作出了大量的富有独创性的校注工作,就其所作的校注,对翻译作品整体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简单地认为对翻译作品所作的校注不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是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的。校注者是否应在翻译作品中署名及署名的方式,应当由翻译作品的译者和校注者根据校注者所做的工作程度来确定,而非由出版者来决定。本案中,《一场斗争的描写》的译者和校者已确定了作品的署名方式,作为出版单位的被告贵州人民出版社在出版《世界中篇名著文库》丛书时,应尊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署名,不应以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单位习惯做法,擅自删除或更改作者在作品上的署名。因此,被告贵州人民出版社没有正当理由,而在《一场斗争的描写》一文中删除校者高年生的署名,侵犯了原告高年生署名权,应当向原告高年生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贵州人民出版社在《法制日报》上公开向原告高年生致歉;贵州人民出版社如继续发行或再版《世界中篇名著文库:死者》一书,应当在该书的《一场斗争的描写》一文中将原告高年生署名为校者;案件的受理费由被告贵州人民出版社负担。
随着法庭的判决,这场历时两年多的纠纷暂告一段落。
虽然高年生教授胜诉了,但是一分钱也没有赔,打这样的官司值吗?就这一点高年生有着自己的看法:“这不仅仅是一场官司更是一场观念的搏斗。在作者和出版社之间,一些出版社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高高在上,一付官老爷式作风,漠视作者的权利。而作者在权利被侵犯后下决心打官司的却少得可怜。我认为这不是几个钱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权利和尊严的问题。打官司是为了捍卫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使自己的智力成果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报偿。”